| 明清时代对色情文艺的查禁 | |
| 江晓原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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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载:性感 出版社:海南出版社 作者:江晓原 | |
| 早先禁书目录往往涉及之书较少,仅在诏令之类文件中列举即可。后来到清朝之禁“淫书”,书目庞大,就要颁布专门的目录。这与西欧历史上罗马教廷颁布的《禁书目录》以及不断修订补充的情形非常相似。在明、清时期,查禁和声讨色情文艺是道学家们的一场持久的“运动”,禁书目录也可出于地方长官的衙门。比如清代特别有名的禁书目录就是所谓《丁日昌禁书目录》。 同治七年,江苏巡抚丁日昌下令严禁“淫词小说”。对“淫词小说”的禁令,从顺治帝起就屡见于上谕,但因对查禁对象仅有“淫词小说”之类的笼统指称,操作起来随意性极大。丁日昌则分两批公布了详细的应禁书目,共计268种。该书目中既有《红楼梦》、《金瓶梅》这类小说及其各种续书,也有《隋唐》、《北史演义》等讲史小说,还有《子不语》等笔记,同时确实包括了几乎所有色情小说和准色情小说。 颁布禁书目录只是第一步,接下来是对应禁之书如何处置。色情书籍从来都是与商业利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,书商印行这些书是谋利,利之所在,不是靠道德说教或因果报应的恐吓就能使之回头的。丁日昌有鉴于此,乃提出收购销毁之法:“……附设销毁淫词小说局,略筹经费,使可永远经理。并严饬府县,明定限期,谕令各书铺,将已刷陈本及未印板片一律赴局呈缴,由局汇齐,分别给价,即由该局亲督销毁。”即从书商手中收购(当然不会出高价)色情书籍及其印版,然后销毁。这样书商们也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。 收购色情书籍需要经费,钱从何来?丁日昌只说“略筹经费”,其实很难由政府出资。在清代《劝毁淫书征信录》中,可以见到《捐资设局收毁淫书公启》,说明士绅们想出了募集捐款的办法。江苏省施行上述办法之后,浙江等处也有仿行者。 另一方面,也曾在法律上规定了对“淫词小说”的查禁及犯禁的处罚,处罚条款在清代诸帝的上谕中屡次重申,但是看来都仅成空文——否则也用不着不断重申,更用不着声讨、批判、捐款购毁这类诉诸道德教化的手段了。就总体情况而言,这些出自中央政府、地方当局或民间组织的查禁行动,效果是非常有限的──而且这点有限的效果通常只能在一小段时间里保持;从长期来看可以说完全无效。 |




